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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劳务受害引纠纷 法官调解止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15 14:31:43



    近期,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桃山中心人民法庭通过“诉前调解+调解书”模式圆满解决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既发挥了调解快捷的优势,又避免了调解后不及时履行的问题,既有法官调解的“柔情”,也有法院裁定的“刚性”,免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原告姜某在被告七台河市某酒店担任勤杂工,在进行高空物品摆放工作时,因操作失误不幸摔倒,致使左腿骨折,事故发生后,被酒店送往医院治疗一个月。治疗期间,原告的医疗费用由酒店承担,原告出院后要求被告赔偿其它相关费用。

    办案法官在对案情深入了解后,发现此案事实明晰,证据充分,关系简单明了。办案法官在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后,决定采用“诉前调解+调解书”的方式处理此案。由于原告年岁已高且腿部受伤,原告便委托其近亲属与被告一同在桃山中心人民法庭调解室进行调解。经过友好沟通,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出具了调解书,被告也当场履行了赔偿款支付义务。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工作人员赴原告住所送达了相关文书,并详细向原告说明了本次调解的经过以及调解书的内容,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个人劳务关系中,若因劳务产生损害,双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运用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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