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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擦亮眼 “热辣滚烫”的身材可不是这么吃出来的

发布时间:2024-03-18 13:57:33



    “不是减肥,就是在减肥的路上”这是很多人的真实写照,管住嘴迈开腿很辛苦,躺着吃点减肥产品就能瘦,谁会不心动呢?但是,心动之余也要细心甄别。我们一起擦亮眼看一看,真有这种“躺瘦”的好事吗?网络售卖的减肥药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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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甘南县的林某通过短视频平台了解到王某售卖的减肥奶昔,视频称该产品味道好,瘦身快,于是主动加其微信,通过微信从王某处购买减肥奶昔产品。

    林某服用后能够明显感觉到身体出现心慌、口干、失眠等不适症状,遂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得出结论为该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该产品的监管要求,该样品成分不合格,另外发现,王某无相应售卖减肥药的许可证。基于该情况,林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甘南县法院,要求以售价的十倍进行赔偿。

    甘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林某在服用奶昔食品后出现不适,加之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检测要求,王某本身也并不具备销售减肥类食品的许可,不能证明货物是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处进货、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视为“明知”所经营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法院判决王某退还货款2880元并赔偿十倍价款的赔偿金28800元。收到判决后,王某后悔不已,不该为图一私小利而得不偿失。

    02

    近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黄某从被告李某处购买了价值1170元的减肥产品,包括2袋奶片和2瓶胶囊,购买后由被告包装发货。

    收到该产品后,原告黄某服用了一段时间,不仅没达到减肥效果,还出现了口干、头痛等副作用。经朋友提醒,黄某仔细查看了产品包装,发现减肥产品外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未标明生产厂家及地址、联系方式,属于三无产品。发现这一情况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李某索要产品合格证明,被告表示无法提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李某告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院,并依照相关法条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法院经调查认为,原告黄某通过网络方式从范某处购买案涉产品,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同时,被告无法提供生产日期、批准字号、质量合格证书、生产厂家等信息,可以认定被告出售的减肥产品来源不明,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官组织原被告开展调解,耐心向当事人释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款以及赔偿共计9000元,原告撤诉。

    减肥是一个全民的健康话题,很多没达到肥胖标准的人为了追求完美身材也把减肥挂在嘴边,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减肥瘦身要讲究科学,保持理智,不要盲目相信,很多减肥食品广告的“一面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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