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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法院:一个香瓜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24-03-08 11:33:15


    何某从来没有想过因为一个香瓜,自己成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今天,就让我们看看这个一个香瓜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是咋回事。

    饶河县居民何某来到某超市要求退香瓜,此时,正在超市内聊天的曹某替超市老板说话,与何某发生争吵,随即双方厮打在一起,何某随手拿起拖布追打曹某,二人追至曹某位于超市隔壁的熟食店门口,曹某转身将何某推下台阶,进屋取了把菜刀追砍何某,何某后退过程中用拖布挥挡,致曹某鼻子受伤。经鉴定,曹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花费医疗费3518.13元。

    法院审理

    饶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曹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在曹某将何某推至台阶下后,何某没有继续击打动作,曹某手举菜刀冲出砍向何某,严重威胁到了何某的人身安全,何某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用手中的拖布挥挡,致使曹某鼻子受伤,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且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何某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位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才能有效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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