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中,大兴安岭中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立足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职责定位,主动走到群众中去,及时为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近日,中院法官巧妙化解了一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1993年-2012年在某林业局工作,2012年后高某前往外地工作并将保险转出。高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某林业局在其工作期间,仅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未缴纳医疗保险。为办理退休,高某自行补交了医疗保险费用,后高某与原单位多次沟通解决此事,但双方对解决方案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12月5日,高某将某林业局诉至塔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自己垫付的其在林业局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金。塔河法院裁定驳回高某起诉。高某不服一审裁定,向大兴安岭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虽小却涉及当事人利益,合议庭在中院领导协调下,通过塔河法院积极和某林业局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件材料后,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通过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林业局表示愿意承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金。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大兴安岭中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用心用情对待每一个案件,深度融入基层诉源治理,延伸审判职能,不断推动构建龙江法院“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