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佳木斯中院制发《关于建立审执会商机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内部执源治理工作机制,推进“立审执一体化”,畅通立审执衔接,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推动执行前端问题化解,提升司法办案效率。该规定从法院整体工作实际出发,以执源治理为目标,从审执会商基本运行模式、立案部门与执行部门间的会商、刑事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间的会商、民事(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间的会商等四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举措。
佳木斯法院为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将改革和提升执行工作作为工作重心。其中,建立审执会商工作机制是推进执行难源头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即不定期组织审判执行专题会商,采取绩效通报、当面解答、疑案共商等方式,促进审判执行有机衔接,从源头上提升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推进建立审执双向列席机制建设,做到执行部门与立案部门、审判部门在办理各自案件过程中,根据需要邀请对方人员列席参与分析、研判与执行工作关联的办案内容,列席人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从终端裁决向前端防控转变,努力从根子上减少案件发生。
据介绍,2023年以来,佳木斯法院不断增强“抓前端、治未病”的行动自觉,深刻认识执源治理的重要意义。佳木斯中院制发《关于加强执源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强执源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清单化推进“执前和解”、执行通知前置、财产保全建议、执行风险提前告知、判后督促执行等工作方法,构建全流程、系统化的执源治理模式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23年,佳木斯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同比减少10 738件,降幅31.53%;新收首执案件同比减少6 397件,降幅26.42%;执行完毕结案平均用时同比缩短6.79天。
“进门前会商”——提升诉前调解成功机率,降低执行不能风险。执行法官可以受邀提前介入诉前调解阶段,根据当事人调解意愿,对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及财产处置提供建议。针对调解不成的案件,立案部门会同执行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财产保全建议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有效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审理时会商”——增加裁判文书可执行性,化解涉诉风险点。执行部门协助查控刑事涉财产案件被告人财产,协助调查保全民事案涉财产,通过熟悉案情,协助调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判项不明问题的发生。对群体性、涉众型、矛盾易激化等纠纷,以及涉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涉少案件纠纷,审判部门邀请执行部门人员共同参与调解提出建议,最大限度防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潜在风险。
“判决后会商”——敦促自动履行生效文书,提升协同实效性。对存在给付内容的案件,按照“谁办理、谁审理、谁负责督促履行”原则,针对申请执行尚未立案的案件,邀请原承办法官参与执前督促履行。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与刑事审判部门完善信息协同机制,邀请刑事审判部门参与案情研究、证据审查,提高拒执犯罪打击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