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23年全市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工作情况进行新闻发布,公布2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典型案例。
2023年,全市法院共移送拒执线索69件75人,公安机关立案25件28人,宣判20件22人。宣判案件数占新收首执案件(6387件)的3.13‰,宣判比例位居全省法院前列,被省法院通报表扬。
近年来,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拳打击拒执犯罪势在必行。双鸭山中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灵活运用拘传、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等强制措施,多措并举攻克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营造执行高压态势,依法惩治拒执犯罪,有效震慑失信被执行人。各基层法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法委支持,进一步加大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及时共享办理执行案件信息,解决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符合打击条件的案件快立、快诉、快审。执行法院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所承担的举证义务,依法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及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典型案例
刁某常转移工资拒不执行案
刁某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宝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判决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924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刁某常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6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时,依法冻结了刁某常名下账户,但余额不足以清偿,刁某常亦未向法院主动履行。通过调查了解到刁某常在某小区任职保安,遂传唤其到场,在其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后,执行干警当场扣押手机进行调查。通过查询微信流水,发现其中一微信好友曾多次转账给刁某常。经过询问,刁某常表示该微信好友为物业会计,因公司系统故障,无法正常发放工资便通过微信转账。同时发现,刁某常以工资卡出现问题为由申请将工资账户变更到儿子刁某才名下。经过释法明理,刁某常如实供述了他因工资账户被法院冻结,为了规避执行而向公司申请变账户的事实。为了确保移送线索立得住,执行干警立即联系该物业公司负责人与会计进行调查询问取证,并在移送线索前按照证据清单完成所有调查询问工作,最终将完整的线索证据移送公安侦查。在检察院移送起诉前,刁某常迫于刑事追责的震慑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全部义务,案件顺利执结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鉴于刁某常到案后及时悔悟,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宝清县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本案中,刁某常为逃避执行转移工资,通过精准打击,不仅严惩拒执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彰显了法院执行的“力度”与“温度”。
姜某海拒不执行案
尖山区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尖山区法院经过调查,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在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向尖山区法院提供了姜某海名下有一车辆的财产线索,此车辆价值30万元左右,尖山区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车管所的调查记录,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申请执行人向尖山区法院提供了姜某海的车牌号码,要求法院继续调查,尖山区法院根据此车牌号,派人到双鸭山市车管所调取了此车牌号显示车辆的车籍档案,发现姜某海在判决生效后,将车辆过户到其亲属名下,后又以亲属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套取了钱款的事实,尖山区法院及时将此犯罪线索移送至尖山分局,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可能构成拒执犯罪,予以立案调查。后经尖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决,姜某海构成拒执犯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中,尖山区法院积极主动作为,在执行环节将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行为的证据尽可能地查实查细,便于公安、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侦查、审查起诉工作。
双鸭山中院将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联动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压实工作责任,畅通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流程,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多措并举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朗的执行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