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张某与太平洋人寿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为张某,被保险人为小文,投保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和百万医疗保险。
2021年4月,年仅2岁的小文被诊断身患重病,并辗转在齐齐哈尔、哈尔滨等地陆续住院治疗4次,花费医药费10万余元。主治医师告诉张某,后续治疗可能还需要更加高额的费用。
小文的母亲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但保险公司认为小文所患疾病种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并且根据小文的诊断报告考虑先天性畸形,应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故拒绝理赔。张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依安县法院。
经依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小文多次住院治疗,所患疾病的诊断结果虽与保险合同约定的名称稍有不同,但疾病种类、病理状态以及治疗措施均高度相似,符合通常理解的重大疾病类型。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对字体进行了加黑加粗,并没有对条款的概念、文字内容及法律后果以明确的方式向投保人进行释明。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文保险金等费用共计34万余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并且在判决书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寄语
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赖以存在的制度根基,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核心内容。依安县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在审理涉及未成年类型案件时,注重从合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运用审判权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