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伦市法院海兴法庭受理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在诉前调解程序中,首次启动司法鉴定诉前程序。
基本案情
石某于2023年5月28日在其工作的货站大货车卸货过程中被该货车上的货物砸中,将石某砸落车下,造成头部严重受伤。经过两次住院治疗,石某现属于无意识、不能与人正常沟通、整天胡言乱语的状态。故诉至法院,但鉴于石某现处于无意识,简单指令无法遵从,无法沟通,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状态,因此石某的儿子请求法院认定其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石某的儿子为其监护人。
诉前鉴定处理
作为海兴法庭首例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诉前鉴定的案件,该案在实际操作中,一是组织当事人对诉前委托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在诉前阶段,当事人在无需缴纳诉讼费的前提下,即可将案件转入鉴定环节,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如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能达成调解,则可免去数额不菲的诉讼费,减轻当事人负担。二是立案庭立“诉前调”案号,通过人民调解平台或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将该案件提交至司法技术处,成功发起委托。现在该案已经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
诉前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之前,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意见证明,由法庭依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活动。
诉前鉴定的优点:一是可以与诉前调解相结合,便于当事人在诉前提高预判诉讼风险,对纠纷有更清晰的认识,减少矛盾对抗性,增进调解可能,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出具调解书。二是诉前鉴定效力及于诉中,说明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减少诉中司法委托鉴定的程序,利于当事人尽早明确诉讼请求,明晰双方争议焦点,缩短审理周期,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效。三是进一步破解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公信力相对较低、诉中司法鉴定期限过长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