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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徐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1月,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约定儿子小徐由徐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张某始终未支付抚养费。随着小徐年龄增长,徐某独自抚养孩子压力逐渐增大,无奈之下,徐某以小徐的名义诉至法院。
诉前专班干警了解案情后,迅速联合调解组织展开诉前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张某表示,自己一直关心孩子的成长,但因没有收入来源,无法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调解员向张某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站在为人父母的责任角度进行思考,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和呵护。
在法院干警和调解员耐心的释法析理下,张某认识到在给予子女精神上关爱的同时,更应该给予子女良好的物质保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每月支付儿子小徐700元抚养费,直至小徐成年止。同时徐某表示,张某可随时行使探视权。
几天后,张某将一面印有“人民调解 公正快捷”的锦旗送至五常法院。她激动的告诉法院干警和调解员,通过法院调解,不但修复了她和孩子的关系,也拉近了与孩子的距离,并表示在以后的日子里,会与徐某一同为孩子创造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努力呵护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