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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宝山区法院:擅自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追责!

发布时间:2023-09-26 16:56:08



    基本案情

    近日,双鸭山市居民王某甲在明知某铁粉厂院内存放的铁粉、变压器、破碎机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指派知情的袁某某将被查封的铁粉400余吨以30万余元价格出售。同年5月至6月,王某乙在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铁粉厂院内被查封的破碎机以1.8万元一台的价格出售、将一台变压器予以转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将变卖铁粉的价款全部上缴至侦查机关,王某乙将变卖的破碎机找回,另缴纳了变压器的折抵价款。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袁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王某乙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均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本案被告人擅自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无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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