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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中院:一案例入选全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7-10 10:22:08



    近日,省法院发布全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大庆中院审理的“王某诉刘某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入选。

    2012年4月22日,王某与刘某涛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土地租赁给刘某涛用于发展棚室生产,租赁期限自2012年至202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为止。合同约定“乙方在租赁甲方的土地上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从事非农业生产”。刘某涛在案涉土地上种植树苗用于买卖。王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将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予以返还,赔偿表土恢复、土壤改良、减产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地块是基本农田,刘某涛的行为不足以构成违约并解除合同,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大庆中院二审合议庭通过开庭审理、实地踏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后,向大庆市资源局某分局调取案涉土地情况,确定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合议庭认为,王某与刘某涛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包土地用于“发展棚室生产”,并约定刘某涛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刘某涛自认其在承包地范围内种植树苗,截至二审审理期间,仍有部分土地种植苗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刘某涛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苗木的行为,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王某关于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将土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状态后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

    通过法官的努力协调,当事人就后续土地的损失赔偿、承包问题等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案件审理结束后,法官依然记挂着后续进展,担心延误春耕,统筹考虑民事、行政责任的有机衔接,向相关部门下发司法建议书,督促指导当事人恢复土地。协调村民委员会、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对案涉10.3亩土地进行实地测量,监督土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由当事人完成播种。如今,案涉土地上已长出绿油油的庄稼苗。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14亿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就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本案系涉及违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民事案件,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耕地安全的决心和力度,对于依法治理基本农田“非粮化”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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