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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铁法院:“借名买车”行为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3-07-04 09:15:54


    所谓“借名买车”,即一些欲购买车辆但因自身不符合某种客观条件的人(借名人),通过与该笔汽车买卖交易中有权购买者(出名人)订立协议,将其出资购买的机动车登记于出名人名下,以实现其购车需求,所购车辆由借名人占有使用的情形。

    案情简介:2018年7月,周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协议》,向该公司购买了一辆车,随后周某以杨某的名义向某贷款公司办理了车辆抵押贷款。同年8月,该车转移登记到杨某名下。自车辆交付后车子一直由周某占有使用,并由周某年审并交纳车辆保险费。后周某仅偿还了部分车贷后便不再偿还也无法联系。后期车贷由杨某还清,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借用杨某名义买车并将车辆登记在杨某名下,本质上属于“借名买车”,虽然车辆登记在杨某名下,但购车协议系周某签署,且车辆交付之后一直由周某占有使用,并由周某给车子年审并交纳车辆保险费,周某也偿还了车辆部分贷款。因此,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仍应归周某所有,杨某无权主张返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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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为什么车辆登记在杨某名下法院仍然认定周某是车辆所有人?

    A: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车辆作为特殊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未经登记仅产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具有确认所有权的法律效力。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购车款项的支付情况以及车辆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从而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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