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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为他人提供劳务,受伤后该找谁赔?

发布时间:2022-05-23 14:03:24


    2021年6月,张某在道外区团结镇招募工人分拣废品,苏某及一众村民闻讯前来。张某与众人约定,劳务费日结,每日200元,并介绍了工作地点和内容,苏某等十余人欣然同意。

    在整理废品时,苏某不慎踩入箩筐、身体倾斜,身旁堆放的一捆塑料瓶掉落,砸中其小腿导致受伤,经诊断为胫骨骨折,住院治疗20日,共花费手术费、诊疗费等约3万余元,出院后休息数月无法劳动。苏某要求张某支付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未果,遂将张某起诉至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

    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应按照双方各自过错进行归责。本案中,张某与苏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雇佣苏某分拣、堆放垃圾,但在苏某从事劳务之前,未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和基础培训,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导致苏某受伤,具有过错责任。苏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忽视了从事该项劳务的危险性,未尽到注意义务,亦未主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亦具有相应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及原、被告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张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苏某自负30%的次要责任,判决张某承担各项费用合计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示】

    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劳务雇佣现象,各行各业提供劳务者受害事例频发,接受劳务者多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或个人,存在着设施不健全、疏于管理、安全保障措施较少、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对双方均会产生困扰。法官提倡:提供劳务者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者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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