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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送出去的订婚戒指,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2-05-20 13:59:30


    杨某与张某相识于2016年,从朋友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2020年3月,二人在杨某家举行了订婚仪式,杨某向张某给付彩礼人民币150000元,以及价值23049元的某品牌订婚戒指一枚。订婚后,双方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后来,杨某发现二人由于性格原因,并不适宜组成家庭共同生活,遂向张某提出分手,并要求其返还彩礼,但张某拒绝返还。于是,杨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彩礼款人民币150000元,价值23049元的订婚戒指一枚。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按照我国民间婚俗,在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往来,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本案中,杨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也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杨某要求张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而杨某给付张某的戒指,虽然从形式上看属于赠与行为,但其实质上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不打算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也随之消失,受赠人应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杨某要求张某返还戒指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故判决张某应返还杨某彩礼150000元及价值23049元的某品牌戒指一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彩礼是民间订婚时的习俗,彩礼的给付通常发生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且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因此,给付彩礼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彩礼应当退还;如果已经结婚,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一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金额大小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支持返还彩礼以及具体返还数额。

    二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给付方的返还请求。但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并不是指生活水平的下降,而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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