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王某是门挨门的邻居。王某的爱人经常出差,怀孕的王某常常一人居住在家中,出于安全考虑,小两口在自家门口的角落位置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可是,这一举动却引起了隔壁年近80岁的邻居孟某的担忧,由于监控位置正好也能够拍摄到孟某家人的出入情况,孟某认为这严重影响了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便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至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幸福法庭收案后,法官充分听取了原告孟某的陈述,随即驱车前往原被告住所地查看案件事实。经现场查看,原被告入户门属同侧相邻,王某家安装的监控为拍摄自家进户门区域,就难免拍摄到孟某家进户门,拍摄的画面也确实如孟某所说的“每次出行都会被看到”。
考虑到双方的邻里关系,为避免机械判决可能引发日后双方矛盾激化,办案法官本着以和为贵的理念,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起初,原被告双方因心存芥蒂,没说几句就相互指责。法官先安抚双方情绪,一方面从法律、道德、邻里等层面分别与孕妇和老人交流谈心,结合民法典中关于隐私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关于公共领域的相关规定等,细致地进行释法析理;另一方面劝导双方,远亲不如近邻,应多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难处。在法官的循循善诱的开导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同意将监控摄像头拆除,孟某随即递交了撤诉申请,并表示愿意在今后的邻里生活中给予王某更多体谅和帮助。纠纷成功化解,邻里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了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子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分,为权利人的财产添加了一层法律保障。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应该得到保护,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