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真的是冤枉啊!我已经交了会费,不可能侵权呀!原告是诬告,是诈骗,法院一定要主持公道啊!”
在哈尔滨中院审理的一起视听作品著作权维权案件中,面对“小权利人”的起诉,被告某KTV经营者辩解道。
他的辩解成立吗?
为什么已经取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KTV经营者仍然面临被诉侵权的风险?
问题出在哪?
侵犯的又是什么样的权利呢?
KTV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视听作品通常有三种渠道:KTV经营者经营场所的本地存储器;授权视听作品的网站;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第三方网站。
本案中,KTV涉侵权的视听作品来源于第三种渠道,即消费者在KTV内通过手机软件或微信点歌小程序,扫描二维码链接到播放设备,绑定成功后即可通过手机操作,对点唱系统云端远程服务器或其他网络音乐平台上的视听作品进行点歌并演唱。
来源于点唱系统云端远程服务器和其他网络音乐平台上的视听作品,如不在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视听作品范围内,KTV经营者就面临着侵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成成员以外的著作权人(俗称“小权利人”)权利的风险。
于是,KTV经营者就这样“摊上事儿”了。因其存在对数十首视听作品未经原告“小权利人”授权,在经营场所内为消费者提供点歌和播放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放映权,法院最终判决KTV经营者停止侵权,并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
什么是放映权?
著作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某些专有权利,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从而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
放映权则是视听作品权利人享有的法定专有权利的一部分,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涉KTV侵权案件一直居高不下,这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作者的原创动力,也会影响类KTV经营者的正规经营活动,进而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KTV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以案为鉴,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认真确认视听作品授权情况,增强尊重知识产权和守法经营意识,避免产生侵权行为,更好发挥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和满足人民群众多元文化需求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