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经营着一家粮油店,各种各样的食品深受街坊邻里的喜爱,其中油条也是畅销产品之一。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小店会定期接受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检查人员检查时明确告知食品添加剂不能超标,但安某仍在2020年10月27日至11月18日期间,以超量在面粉中添加硫酸铝铵(铵明矾)的方式生产油条并进行销售,故意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40元。经检测,安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1350mg/kg(标准要求≤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021年12月14日,安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的宣告条件,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安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禁止被告人安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