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上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与平安财产保险黑龙江分公司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共同搭建开放性合作平台,实现互利共赢。
据了解,农垦中院与平安财产保险黑龙江分公司首次合作,共同探索“法院+保险”联动合作模式,旨在诉讼保全工作中引入保险机制,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服务衔接司法实务,降低当事人诉讼门槛及成本,提升法院诉讼保全时效,进一步提升财产保全的应用率,共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现实生活中,往往有部分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人)没有能力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但是若不立即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有可能将财产提前转移,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便是为这类申请人服务的。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申请执行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