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太感谢您了,因为工作外出实在是顾不上孩子,把孩子交给他妈妈照顾我就放心了。”原告于某紧紧握住大庆市大同区法院隋法官的手说。
2012年,原告于某(男)和被告王某(女),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父亲于某抚养。5年后,原告于某要外出务工,故诉至大庆市大同区法院,要求婚生子由被告王某抚养。本案由大同区法院法官隋晓婉主审,在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法、动之以情,苦口婆心的劝说之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婚生子由王某抚养。考虑到孩子就读于安达市利民小学,到庭不便,同时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学习,又能使调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主审法官隋晓婉与法官孙红东经过商议,决定驾车赶往利民小学。路上,隋法官与孙法官不断探讨如何调解,包括调解的地点,考虑到婚生子年纪还小,为了不给婚生子造成心理影响,呵护婚生子的身心健康,两位法官决定待婚生子放学后在学校附近进行调解,充分征求婚生子的意见。行驶一个多小时路程后到达利民小学,孩子此时还没有放学,于是两位法官在学校门口等候一个多小时,等孩子放学。见到婚生子后,隋法官亲切的走上前去对婚生子说:“以后爸爸要外出工作,没时间来照顾你了,把你交给妈妈照顾好不好呀?你不是经常跟爸爸说想妈妈吗,现在可以和妈妈生活在一起了。”只见孩子开心的说道:“好呀好呀,可以和妈妈在一起了。”一旁的王某很激动,一把将孩子紧紧地搂在了怀里。见此场景,隋法官将调解书分别向原被告送达,并反复叮嘱于某,虽然孩子以后由王某抚养,但作为父亲要常来看望孩子,尽一个做父亲的义务,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要照顾到孩子。于某听了隋法官的话以后,表示一定会常来看望。看到调解气氛如此融洽,调解过程也十分顺利,两位法官不禁欣慰的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