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上午,肇源县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12.18扰乱法庭秩序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分别判处吴康健有期徒刑一年,徐成志有期徒刑八个月,刘阳有期徒刑六个月,吴淑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2月18日,肇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淑玲诉被告吴康健、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间,徐成志代替证人张某宣读证词时,刘峰聘请的律师佟某提出了反对,徐成志因此对被告方律师佟某进行辱骂。由于徐成志情绪激动导致法庭秩序混乱,而本案另一被告人吴康健用被告标识牌殴打刘峰的代理律师佟某。随即吴康健又动手殴打身边的被告人刘峰,坐在旁听席上的刘阳见状冲进审判区殴打吴康健,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其间,吴淑玲也冲到被告席与刘峰厮打。法官立即宣布休庭,并通知法警对原告进行劝导。
徐成志、吴淑玲、吴康健、刘阳四人的行为致使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庭审活动无法进行,案件审理被迫中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后果。2017年3月1日肇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成志、吴康健、吴淑玲、刘阳在法庭审理期间殴打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肇源县法院首例因扰乱法庭秩序罪而被依法处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