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克东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案件的被告人系未成年且无能力委托辩护人,克东县法院得知该情况后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从2016年1月份至今,克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中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案件共4件,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共2件。这项工作得到了克东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力支持,及时指派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被申请人在审判各阶段提供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的无偿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