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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县法院:解民忧暖民心 集中发放司法救助金

  发布时间:2016-10-19 10:36:23


    近日,杜尔伯特县法院召开了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会,公开了近期司法救助活动的情况并为8名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发放了司法救助金累计11万余元,充分体现了杜尔伯特县法院对困难群众的人文关怀。

    申请人宫某乘坐被执行人赵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到泰康镇赊购化肥。在回来途中,由于车头与车斗分离,将坐在车斗内的宫某甩到公路上,致其摔伤。由于赵某没有驾驶证且农用四轮车系非客运机动车,不应当搭载乘客,法院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应赔偿宫某各项经济损失31663.99元。但被执行人赵某家生活困难,妻子患病,无执行能力,同时宫某也急需救助。杜尔伯特县法院在认真了解后,建议杜尔伯特县委政法委对宫某给予司法救助。

    申请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登记结婚,有一婚生子,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杜尔伯特县法院提起诉讼。杜尔伯特县法院依法调解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许某抚养,李某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3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生活困难,且家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有执行能力,导致一直未能执行。后经法院多次接谈、疏导和规劝,了解到许某家庭负担重,父母身体不好,且一直在进行治疗,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遂建议大庆市委政法委对许某给予司法救助。

    申请人刘某等人与被执行人侯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在一起。刘某受伤后,在杜蒙县中蒙医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诊断为左耳开放伤,花费医药费共计2400.81元。且刘某系三级智障人员。法院在接收到刘某提起的诉讼后,依法审理,判决被执行人侯某赔偿申请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2825.87元。然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侯某马上年满60周岁,且有疾病,无法实施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生活善也很困难,经查询,在本地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案一时不能执行终结。法院了解到申请人因残疾而无法正常劳动,没有固定生活来源,遂建议县委政法委对刘某给予司法救助。

    此次集中发放救助金涉及人数多、金额大,为了使现场更加有序,流程更加严密,法院决定采取先由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以其名义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账户,之后法院再统一将救助金转到每个申请人账户上的形式发放救助金。申请人纷纷表示赞同法院的规范化管理,并打从心底里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感谢法官们在他们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

    近年来,杜尔伯特县法院持续开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工作,不断拓宽司法救助金渠道,完善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司法救助的意见。在加大对执行案件集中清理力度的同时,坚持对困难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帮扶工作,深入了解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生活情况、家庭情况、社会背景,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涉民生案件,积极向大庆市委、杜尔伯特县委政法委申报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生活困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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