苇河林区法院日前依法判决了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赞誉。
原告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借2万元人民币,约定一年期限归还。原告由于经济状况不佳于2012年9月14日归还5 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原告以雷沃454拖拉机抵押给刘某某,如一年内还不上借款归刘某某所有”。2013年12月17日,被告刘某某借帮忙机会让司机把原告的拖拉机开回其家中,并将原告的脱粒机和旋耕机寄存在被告亲属家中。原告无法使用自己的农机具进行收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雷沃欧豹TB454号拖拉机,以及脱粒机和旋耕机,并赔偿被告占有上述农机具给原告造成无法使用期间的财产收益损失8万余元。
经法院公开审理查明:原、被告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原告到期不能还借款,雷沃欧豹TB454拖拉机归被告所有,但该条款属于流质条款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内容。原告主张三台农机具自2013年12月7日至2015年秋收的损失共计8万余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负有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其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宣判后原告上诉至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近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国庆前夕,被告再次来到法院,送来了一面绣有“清正廉洁 公正执法”的锦旗,对办案法官表示感谢。同时表示今后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