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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6-09-23 10:36:48


    近日,抚远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妥善调解处理了一起民事案件。立案庭通过诉讼中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得知,8月28日,案件被告王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抚远市左岸绿洲嵩山街时,将其原告于某某的狗撞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在此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诉求被告承担狗在治疗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被告主动承认是由于自己的过失,给原告及其狗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同时也得到了原告的谅解,在立案庭干警的调解下,被告同意给予原告与狗4000元的赔偿,并当庭给付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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