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建三江农垦法院洪河人民法庭法官驱车300多公里到佳木斯办案,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因购买装修材料未付款发生该纠纷,吴某为刘某承建的洪河一小区楼房提供装修材料,楼房竣工后,刘某未及时给付吴某装修材料款,为吴某出具欠条约定2015年年底还款。还款期已过,吴某联系刘某催要该笔款项,刘某以无钱为由拒还,为此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还钱。
洪河法庭收到立案材料后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刘某,向刘某也了解了大致情况,刘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只是称其现在没有现钱,另因身体原因不能到法院办相关手续。法庭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了方便群众,尽快结案,决定去佳木斯为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开春时节的东北天冷路滑,洪河法庭的办案法官驱车300多公里到佳木斯市找到了刘某,为刘某办理了相关应诉手续,因刘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办案法官当场给双方做了调解工作。吴某、刘某为感谢法官的辛苦,欲留其在佳木斯吃饭,办案法官一口谢绝:“为人民办事是我们的职责”。吴某、刘某对法官的做法都很满意,吴某说:“谢谢你们,这么远的路辛苦办案,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方便。”